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壹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伏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並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上一篇:外墻磚的生產廠家有哪些?
  • 下一篇:網站推廣的方式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