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四)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範圍;(六)有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合營企業,還應有共同簽訂的協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