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所需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起訴書應記錄的內容:
(1)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並加蓋原告公章;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有具體明確的權利要求;
(三)爭議事實和訴訟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證明文件。當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登記資料,並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必須提交真實有效、授權範圍明確的委托書;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公民作為代理人的,應當經法院審查同意;律師代理的,須提交當年年檢後的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
4.原告與被告關於爭議的法律關系的證明;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管轄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第139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