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
3、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4、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第三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