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5438+10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3),並陸續出臺了壹系列配套措施和工作細則,對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條件、責任、權利、義務、行為規範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2007年6月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AQ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並於2007年4月6日起施行。《安全評價通則》在《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做了很多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重新定義和調整《安全評價通則》通過重新定義安全評價、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狀況評價等基本術語,將安全評價的範圍從原來的僅針對項目和系統擴展到生產經營活動和工業園區;增加了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增加了可預見性和符合性審查的雙重要求,明確了做出評價結論的規定;明確了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的時間;特別是通過在安全狀況評價的定義中增加“安全狀況評價不僅適用於對壹個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於對特定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者工作場所的評價”的內容,取消了原有的專項安全評價,使安全評價的分類更加科學合理。這壹調整使安全評價工作更加符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更有利於為“安全發展”的指導方針提供技術支持。增加相關要求《安全評價通則》第四章分為三節,對評價對象、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價機構內部管理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規定了評價對象的範圍、權利、責任和義務,靈活處理了同壹評價對象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能否由同壹評價機構承擔的問題,使企業在選擇評價機構時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在工作規則部分,《安全評價通則》明確規定了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確定的條件、程序、方法和原則,安全評價人員註冊辦法,資質保持條件和業績考核要求,進壹步規範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實施行政許可和依法對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日常監管的內容和程序。《安全評價通則》還對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的內容和方法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基本內容調整《安全評價通則》豐富和完善了各類安全評價的基本內容。比如在前期準備階段,增加了“準備好安全評價所需的設備和工具”的要求;在危險有害因素識別階段,提出了確定危險有害因素“作用方式”的要求;在劃分評價單元階段,要求“評價單元的劃分要科學合理,便於開展評價,相對獨立,具有明顯的特征邊界”;在評價過程中,要求“根據評價單位的特點,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這四項要求實際上是引入風險管理思想,促進安全評價逐步由定性向定量轉變的具體措施。《安全評價通則》在安全評價對策部分做了較大修改,做出了兩條具體規定:“6.5.1根據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和定性定量評價結果,遵循針對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提出消除或削弱危險和危害的技術和管理對策建議。”“6.5.2對策和建議應具體、詳細並具有可操作性。根據針對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議可分為兩類:應當采納和應當采納。”根據這兩項規定,安全評價過程中提出的對策由要求變為建議,建議又進壹步分為“應當采納”和“應當采納”。其中,“應當采納”的對策建議是評價對象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和規範要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應采取的對策和建議是評價對象在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面可以進壹步改進的內容。是否改善,改善到什麽程度,由被評價者決定。也就是說,安全評價工作只負責對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作出結論並提出改進建議,沒有督促被評價對象改善安全狀況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按照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和規範的要求保障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和權利,應當由評價對象決定。這壹規定合理劃分了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對象的責任和義務,有效減輕了本不應由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評價通則》也對安全評價結論提出了明確要求:“6.6.1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真實的原則,嚴謹、明確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6.6.2安全評價結論的內容應包括高度概括的評價結果,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給出評價對象在評價過程中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規範的結論,給出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預測結論,以及采取安全對策後的安全狀態。”可見,依據《安全評價通則》的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時,必須根據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做出明確的評價結論。因為評價結論反映了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和評價結果,所以不壹定合格。評價對象能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和規範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取決於是否采取了相關對策和建議。因此,評價對象或其他管理部門不得要求評價機構出具含有合格結論的安全評價報告。此外,《安全評價通則》明確規定了安全評價報告的性質和作用,並對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提出了具體要求:“7.1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過程的具體體現和總體概括。安全評價報告是評價對象實現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性文件,對提高自身安全管理和應用安全技術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評價報告作為第三方出具的技術咨詢文件,可供政府安全生產監管、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用於判斷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和規範對評價對象安全行為的遵守情況。”“7.2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評價過程中的各項工作,文字簡潔準確,信息清晰可靠,論據明確,有利於閱讀和審查。”《安全評價通則》對安全評價報告性質和作用的界定,要求廣大安全評價機構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技術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學嚴謹的態度,出具內容翔實可信、方法科學合理、措施經濟可行、結論客觀公正的安全評價報告, 從而真正發揮安全評價在規範企業安全管理、加強依法監管、實現安全發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增加了規範性附錄《安全評價通則》根據標準文本的內容,增加了四個規範性附錄:附錄A: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和審查流程圖。附錄A統壹了安全評價機構甲級和乙級資質的申請和審核流程,進壹步規範了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附錄B:安全評估服務的分類。附錄B在調整壹級業務範圍的基礎上進壹步細分業務範圍,以利於評估機構的專業化發展。附錄C:安全評估程序框圖。附錄C提出了各類安全評價的統壹流程,有利於規範安全評價的內容和程序。附錄d:安全性評價報告格式。附錄D對原指南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進行了統壹規定,使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更加規範。提出規範要求《安全評價通則》作出了以下九條規定:4.2.2.1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存在投資咨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咨詢、物資供應等各種利益關系的,不得參與其相關項目的安全評價活動。4.2.2.2安全評價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安全評價業務。4.2.2.3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自覺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4.2.2.4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4.2.2.5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應當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安全評價。4.2.2.6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真實、準確地做出評價結論,並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4.2.2.7安全評價機構應自覺報告工作業績,並按要求接受評價。4.2.2.8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4.2.2.9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對在現有條件下做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包括了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是規範安全評價市場行為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