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縣級安監局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受理後,縣級安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現場核查,簽署初審和核查意見;
3、縣級安監局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制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辦理危化品證有什麽要求?
辦理危險化學品證書的要求如下:
1.註冊地址必須是商業地址,相關消防安全設施合格;
2.參加考試,取得證書;
3、完善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預防及處理措施。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營業執照的文件和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的證明材料;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印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登記表(復印件)。
使用儲存設施處理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倉儲設施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倉儲設施的,需提交租賃證明(復印件);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設施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2)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證書、危險物品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技術職稱證書或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