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規範供熱管理,維護供熱秩序,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托傳統能源、清潔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穩定熱源,通過城市供熱管網向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
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供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供熱相關管理工作。
4.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產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支持開發節能效率高、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
5.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實施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供熱建設項目,對房地產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補償。
6、供熱企業應當於每年10月30日前向供熱主管部門報送下壹年度的項目建設和供熱發展計劃。
7、供熱建設項目應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投資管理主管部門在審查供熱建設項目申請時,應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連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建設工程的供熱條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等待
法律依據
山東省供熱條例
第十七條“供熱企業經營許可的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供熱企業不得轉讓或者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