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院應該核實截圖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註意:?微信聊天記錄在壹定情況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前提必須符合訴訟證據的“三性”。
1.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微信聊天記錄應當是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的,其內容能夠被對方知曉並以壹定方式復制。
2.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聯系,以此來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本身的內容應該與案件事實有關。
3.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合法。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作為壹種新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收集,應該不同於普通證據的收集。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取的,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此外,中國法律規定了有限的證據類型。所以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網絡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的,證據不能認定為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
另外,由於電子數據容易編輯修改,兩人的聊天也大多是私密的,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很難保證。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的壹種,但證據效力較低。理由是微信聊天屬於虛擬內容,取證困難,很難證明微信昵稱是妳要起訴的當事人。因此,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時必須滿足證據要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法貓律師的協助下及時有效地收集。
補充材料:
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同時,在該條第二款中規定“電子數據的規定適用於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錄像資料。”由此可見,廣義上的電子證據的範圍是很廣的,凡是存儲在計算機硬盤(包括HDD和SSD)、手機ROM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存儲介質中的證據都是電子證據。
廣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和電子設備形成的壹切證據,或者能夠以電子形式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證據。也稱電子數據或電子數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