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張太福,男,54歲。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5年6月65438+2月65438+6月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06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於2007年6月5438+10月10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07年6月5438+10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於2008年6月5438+10月31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於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3日被逮捕。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3日被修武縣公安局抓獲。現羈押在焦作看守所。辯護人:王立新、程斌,沁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艾博縣人民檢察院以(2009)渤監刑初字第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太福犯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我院於當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張太福及其辯護人王立新、程斌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等重要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多次被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或者毀損,因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犯罪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單位、團體的聲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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