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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

[刑法條款]

第壹百壹十壹條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壹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除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百零五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以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決定和條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任何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或者受他人指使、資助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教唆、資助他人實施行為,或者境內機構、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w《國家保密法》)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

第八條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秘密事項: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為做負有保密義務的事項,在刑事處罰的外事活動中歧視秘密事項的;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國家秘密。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公開後會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範圍):

(a)危及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三)在對外活動中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的;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和外國政要安全的;

(五)危害國家重要安全工作的;

(六)降低或者失效保護國家秘密措施的可靠性;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6438+02.28)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1.17法釋[2001]4號)。

為依法懲治為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的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的“國家秘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項。

《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事項。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以外的信息的,以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境外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壹)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項以上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致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有前款所列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壹)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三項以上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致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其他嚴重損害的。

第四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為“未成年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條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不屬於密級的事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通過互聯網向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發送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通過互聯網發布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審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案件,需要確定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被脅迫、誘騙加入境外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活動,並及時向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屬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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