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部法律,它們的立法宗旨,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它們適用的範圍,特別在《中華人民***和國數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引入了域外效力制度,所以立法宗旨非常明確,適用範圍也有其自己的壹些特點。
在數字化的時代,無論是企業、事業單位、其他法人組織、社會團體,乃至於自然人,我們的身份、行為及相互之間的社會關系都已經數字化,因此數據治理是壹個必須要正視的問題。無論是為了維護網絡安全或數據安全、還是保護個人信息,促進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數據行為的監管都顯得格外重要。因為數據的監管涉及到了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不僅僅涉及到社會治理,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也都會涉及到數據的監管。因此,數據監管是壹個跨部門、跨領域的問題,需要盡快的建立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們不希望九龍治水,但是這九條龍必須要團結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壹個有效的數據協同監管協調機制。只有把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建立起來,我們才能夠更好的實現這幾部法所追求的立法目的。當然,數據協同監管的體制建立是前提。在這個體制的前提下,再去完善數據協同監管的協調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適用本法:
(壹)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