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服務和管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完善稅收政策?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應以稅法和財政部為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進壹步明確相關政策,盡快制定稅收抵免具體操作指引。?2.在進出口稅收方面,要進壹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政策支持。3.在其他稅種方面,研究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解決企業境外投資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提供境外服務的特點,研究完善相關營業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2)加強宣傳輔導?1.完善網站建設。進壹步完善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納稅服務指南,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設立地方稅務機關網絡服務窗口,及時更新相關內容,包括稅收協定、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和管理辦法、涉外稅收制度和征管規定、稅收爭議解決和應對措施等。2.政策宣傳和咨詢。各地稅務機關要多渠道宣傳稅收政策、提供咨詢,充分利用網站、報紙、刊物、“12366”納稅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等載體,拓寬稅收宣傳和涉稅信息發布途徑,更好地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全方位、多領域的稅收政策指導。?3.稅務問題指導。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境內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指導,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資企業涉稅問題信息反饋機制,根據不同企業境外投資的特點,提高納稅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於壹般性問題,應在納稅服務熱線中提供可隨時查詢的答案;對於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在準確把握的基礎上給予針對性的回答。暫時不能回答的,應盡快研究或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3)規範稅收管理?1.服務與管理的有機結合。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和規範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幫助企業防範稅收風險,促進境外投資健康發展。?2.掌握基本信息。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本地企業境外投資情況,建立企業境外投資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為納稅服務和管理打好基礎。?3.完善征管措施。各地稅務機關要進壹步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稅務登記、境外所得申報、納稅與抵免、關聯交易申報、轉讓定價調整、資料準備等稅收管理,引導企業自覺遵守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防範境內外稅收遵從風險。?4.政策落實到位。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促進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稅收政策,特別是境外所得稅抵免和進出口退稅的規定,規範具體操作程序,增加確定性,減輕企業稅負。?(4)做好協議?1.稅務協議的談判和簽署。稅收協定是協調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法律基礎,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雙重征稅,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地方稅務機關在談判和簽署稅收協定時,應及時了解企業的需求。對於“走出去”企業希望我國與其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談判簽署稅收協定的,各地要及時回復稅務總局,為稅務總局制定稅收協定談判簽署方案提供依據。?2.稅收協定的解釋。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協定條款的解釋,做好對企業稅收協定的宣傳和指導工作,使稅收協定條款的具體內容為企業所熟悉、掌握和運用。對企業提出的相關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答,不清楚的要盡快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澄清。?3.居民身份證的發放。各地稅務機關要進壹步做好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證的發放工作,使“走出去”企業能夠及時在國外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放稅務居民身份證件的規定》,各地要認真做好申請受理、居民身份確認、證件發放和統計匯總工作。凡企業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稅務居民身份證發放有不同要求的,各地要及時研究解決,確保“走出去”企業及時享受應有的稅收協定待遇。?4.跨國稅務爭議的解決。地方稅務機關應主動宣傳和解釋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國民)發起相互稅收協商程序的規定。對於外國稅務機關違反稅收協定規定進行征稅並啟動相互協商的中國企業,各地要及時為企業辦理申請受理、初審、申報等手續,以便國家稅務總局盡快相互協商。在相互協商過程中,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