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工商部門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推送木材加工企業註冊信息。
(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商註冊的木材加工企業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得低於本地區木材加工企業總數的20%。抽查的重點是檢查企業庫存和木材原料來源是否合法。
(四)鼓勵木材加工企業本著企業自願的原則參加誠信公約,推動木材加工企業進行企業標準的自我公開聲明,並利用媒體進行監督。
(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抽查結果及時報送當地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到企業名下。同時,通過官網,將抽查結果及時公開,便於監督過程和結果的查詢和監督。
(六)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和舉報,屬於其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並核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和答復;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並通知投訴人、舉報人。鼓勵各地探索推廣獎勵舉報措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對木材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處理。
(八)工商、環保、質檢、物價、稅務等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木材加工企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