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信函編號[2012] 6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中小企業稅收分類統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1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發300號文件[2011],以下簡稱《規定》)。為及時準確反映大中小微企業稅收分類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13起,對相關稅收統計報表系統進行修改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稅務統計企業分類規定
(壹)企業規劃的原則
1.稅務統計的企業分類是以《條例》為依據的。分為大、中、小、微四種。
2.稅務統計的企業分類每年確定壹次。2012是企業規劃第壹年,由於時間原因,只提交年報;從2013開始提交月報。企業類型確定後,壹年內各月不再進行調整。
3.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分類工作。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從征管系統中取出提取所需的數據,並分別進行整理、交換和比對。按戶交換基礎數據,按戶對比測繪結果。同壹企業的測繪結果在兩個公司之間必須壹致。
(二)企業分類標準
1.非金融企業分類標準。《規定》要求,中小企業分類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從業人員、營業(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進行。考慮到現行稅收征管體系中“總資產”這壹指標信息嚴重缺失,總局暫定非金融企業在稅收上的分類標準為“從業人員”和“營業(銷售)收入”。具體標準見附件1。
2.金融企業分類標準。金融企業具體分為五類:貨幣銀行服務、非貨幣銀行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和其他金融服務。考慮到他們所處行業的特殊性,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現在暫定的分類標準是“總資產”單壹指標。具體標準見附件2。
(三)企業分類的數據來源
1.“員工”指標,數據來源於稅務登記信息。各地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數據交換、比對、認定時間,從系統中實時提取。
2 .“營業(銷售)收入”指標,數據來源按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兩種方式分別處理:
對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來說,其經營(銷售)收入來源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1)如果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營業(銷售)收入”來源於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營業收入”。(2)按照總收入核定征收方式的,其“營業(銷售)收入”來源於企業在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填報的《企業所得稅(B類)月(季)度納稅申報表》第1行的“總收入”;如果按照成本核定,則來源於表格第6行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支出折算,來源於該表10行的“應納稅所得額”。(3)核定稅額執行的,由於缺乏相關數據來源,暫按微型企業統計。
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業(銷售)收入”數據來源於年度匯算清繳後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收入總額”;對於個體工商戶,“營業(銷售)收入”指標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65438+2月累計)中的“本年累計銷售額”或營業稅申報表(詳見申報表“營業額”欄)中的“本年累計營業額”計算得出
3 .“總資產”指標,數據來源於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報送的年度資產負債表。
2012和2013中的上述指標是基於2011年度企業申報表中的相關數據;2014基於2012年度企業申報表中的相關數據,以此類推。
(4)數據交換和企業分類識別的要求
為保證繪制結果的準確性和壹致性,地方國稅局和地稅局應加強合作和溝通,定期進行數據交換、比對和鑒定。交換的內容是企業的營業(銷售)收入數據、資產總額數據、個體工商戶的累計銷售(營業)額及相應的提款結果;交換時間、企業類型比較、確認時間確定在2012、2013、1之前,其他年份在7月30日之前。數據交換方式、交換級別等具體事宜由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同壹文件明確。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分類結果不壹致的,按照規模較大者優先的原則確定。如果壹方認定企業為中型,另壹方認定企業為小型,那麽最終應當認定企業為中型。
每年確定的繪圖結果應作為下壹年的統計依據,不影響本年度月度數據的統計。2012的結果應作為2012和2013、2014和2014的統計依據。
(五)企業分類的特殊規定
1.總公司的分類。總公司分類時,其從業人員、業務(銷售)收入、總資產三項指標為總公司和分公司之和。總行規模類型壹旦確定,應及時通知分行。分支機構的規模和類型應與總行壹致。
“總機構”所在地基層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總機構”於每年7月20日前將分類結果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分支機構”主動向總機構查詢規劃結果,並於7月31日前將結果上報其主管稅務機關。總行和分行每年確定的分類結果作為下壹年度的統計依據,不影響本年度月度數據的統計。
2012年,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和下屬分支機構通報規劃結果的時間為2013年之前,10月20日前,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通報規劃結果的時間為2013年之前,13年之前。分類結果作為2012和2013的統計依據。
2.個體工商戶的分類。對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按上述標準進行分類;經批準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暫劃入微型企業。
3.新企業的規劃。新年度和第二年度對新設立企業進行簡化,即將新設立的農林牧漁業、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通過將首次申報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轉換為全年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進行分類統計;對新設立的金融企業,按照註冊時的“註冊資本”進行分類統計;對於其他新設立的企業,按照註冊時的“從業人員”進行統計。
4.非居民企業的分類。審核征收時,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如實申報企業)》中的“營業收入”進行分類統計;核定征收的,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征收企業)》中的“總收入”進行分類統計。
5.非稅登記戶分類規定。非稅務登記戶(即分散納稅人和購車納稅人)全部作為微觀納稅人管理。
二、報表設置和提交要求
(1)報表類型。在現行統壹稅收報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按企業規模和稅種劃分的稅收月報表、按企業規模和行業劃分的稅收月報表、按企業規模和企業類型劃分的稅收月報表。具體表式和指標口徑見附錄3、附錄4和附錄5。
(2)提交時間。由於時間原因,2012只編制了年報,報送時間為2013年5月6日;2013起為月報,每月6日報送。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3年度稅務會計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國[2065 438+02]602號)。
2012年更新的合並報表任務是2012年8月底下發的,2013年的合並報表任務是2012年2月底下發的。下載路徑為:“E:/Local(供各省下載)/收入規劃與會計部/。
(三)總機構稅務數據的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只匯總總機構繳納的稅收,其下屬分支機構的稅收數據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
三、企業基本登記信息清理和核查
為確保分類準確,基層稅收征管部門應對現有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中的行業、登記類型等信息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和更正,並在今後工作中定期維護。
(1)要求納稅人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2065438年新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按照主營業務如實重報所屬行業,確保現有稅收征管系統中相關行業分類信息的準確性。
(2)必須對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的資產負債表等年度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補充匯總,以滿足金融企業分類的需要。
(三)督促企業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新設立企業的行業、註冊類型等信息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企業初始來源信息的規範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
(壹)充分認識按新分類標準進行稅收數據統計的重要性,加強數據管理,確保數據準確。要嚴格按照新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統計,嚴格審核程序和標準,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二)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必須建立暢通高效的數據交換機制和渠道。
(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聯系與合作,確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提取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以及信息傳遞的暢通。
各地接到通知後,要抓緊安排落實,嚴格清理、核實和規範企業基礎信息,確保企業分類和相關稅收統計的真實準確。
附:1。非金融企業稅收統計分類標準?
2.金融企業稅收統計的分類標準是什麽?
3.稅收收入按企業規模和稅收統計月報?
4.按企業規模和行業劃分的稅收月報表?
5.按企業規模和類型劃分的稅收月報表?
6.填寫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2 65438+2月28日
(僅發送電子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