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老板的,財產也是老板的,但為什麽很老板越來越不願當法定代表人了呢?
現在很多企業老板在註冊公司的時候,都不會親擔任法定代表人,而是由其親戚朋友或者員工代為擔任。
這並不是老板不是老板了,而是老板學聰明了,在合理規避自己可能面臨的責任和風險!
現在,許多年輕人剛畢業後,就被老板安排在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心中沾沾自喜,覺得是老板看重自己,要重點培養,會更加充滿幹勁,其實這其中可能還有老板不願說的秘密。
雖然現在的公司基本是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以自己的資產,股東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好像誰當法定代表人都影響不大壹樣。
其實這種理念是錯誤的,法定代表人既然在法律上代表公司,那就有壹系列的權利和義務需要承擔,如果公司經營不善或者公司存在違法犯罪,那麽法定代表人是會受到限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正常來說,壹個老板自己創建的公司,不管是出於感情和事業的發展,往往會主動去當法定代表人,如果他們不願意這樣做,可能是有如下考慮:
壹是規避自己的風險。
如果企業出問題後,公司不能正常解散和註銷,那麽對老板來說潛在風險還是比較大的,潛在的風險很多。
根據規定,如果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第三人責任之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在目前的商業習慣中,銀行往往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對貸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個人對公司債務的擔保,如果將來還不貸款,那麽銀行就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起連帶責任,如果最終失信,就有可能成為老賴,被限制高消費。
同樣的,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 ,弄虛作假,抽逃資金,藏匿財產逃避債務等行為的,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要求承擔刑事責任。
而公司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壹人。公司最容易涉及的犯罪就是洗錢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合同詐騙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等。
可以說,公司經營過程中風險很大,法定代表人也是架在火上烤,稍有不慎就可能會要承擔許多沒預料到的責任,所以許多老板就將這份風險轉移到別人的身上。
隨著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越來越多,打擊越來越大,如果公司經營出了問題,那麽老板成了失信被執行人,必然不能像之前壹樣輕松的生活和出行。
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高消費限制名單當中,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到時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不能買房買車,不能出於高消費場所等等。
所以,他們不如將風險轉嫁在其他人身上,最後公司賺了錢是他的,出了問題又對他個人影響不大,還可以像之前壹樣輕松愉快的生活。
特別是當慣了老板的人更註重名聲和臉面,如果別人壹直不知道他是真正的老板,法律上也不能對他追究責任,信用臉面就保持住了。
當然,還有的老板是因為之前受到了處罰,或者本身已經失信被執行人,自己擔當不了法定代表人,那麽通過別人來註冊公司,自己暗中經營,以爭取到新的翻身機會。
有的老板甚至是提前想好退路,他們知道公司風險大,不如直接給自己留好後路,讓不知情的人去幫他承擔風險。
所以,對不是知情的人,不要隨便去擔任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非他給的報酬讓妳對得起這個身份,同時也應排除違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