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股東使用公司公章借款,屬於公司借款,如股東不按時償還,債權人肯定會向公司索要,公司承擔因此引發的壹切責任。既然是股東使用公司印章借款,股東應盡快與法人或其他股東溝通取得諒解,避免股東糾紛、追訴等。存在真實借貸關系,也就是說,在第三方出借人不知公章是被盜用的情況下,並且履行了協議的內容將約定好的款項轉給借貸人,那麽協議就是有效的,如果借貸人最後無法按期還款,那麽出借人起訴公章上的主體要求承擔還款責任的時候,根據過往的司法實例發院是支持出借人的訴求的,所以公司要承擔壹定責任。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後可以向當初偷蓋公章的借貸人進行追償,再由其承擔公司的損失,不過有個前提,想要彌補公司的損失,得需要借貸人也有錢還公司才行;私自偷蓋公章後合夥他人以公司的名義偽造欠條內容,在要求履行內容協議的時候,欠條協議上借款人否認簽署過此類協議,並且出借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轉賬清單,那麽欠條就是無效的,同時對方還會因此涉嫌合同詐騙。無論是前兩者的哪壹種情況,對於公司來說都不是壹件好事,壹旦被起訴不僅惹來壹身麻煩,如果涉及到的金額巨大,在訴訟審查期間企業賬號因此凍結就會直接影響到企業正常運行甚至是被查封,所以企業內部印章管理馬虎不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