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絡遊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產網絡遊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未經網絡遊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絡遊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遊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
(壹)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未經網絡遊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絡遊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遊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壹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註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註冊,並綁定與該用戶註冊信息相壹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