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和的司法能動主義
吳丙新在《山東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撰文認為,如何在堅持傳統法治精神基本內核的前提下發揮職業法律人尤其是職業法官的積極性,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刑法的正義性價值,已成為現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標,溫和的司法能動主義恰恰為滿足這壹需求提供了可能。倡導刑事司法中的能動主義的必要性大體上可包括如下諸端:有利於實現法官的精英化;是彌補事實與規範之間裂縫的可能途徑;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正義;將對法官起到壹種心理上的暗示並因此可能決定了法律適用的最後結果。刑事司法的能動主義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間的沖突並非如我們想象的那樣不可調和。只有堅持刑事司法上的能動主義,才可能使壹種更關註法律適用社會效果的實用主義刑法觀得以實現。而倡導實用主義刑法觀的理由在於,法律的任務即在於解決糾紛,壹個聲稱公正的判決如果不能獲得對該案件審理表示關註的大多數群眾的理解,這個判決絕對不是壹個好的判決,盡管該判決在合法性上也許並無瑕疵。這壹判斷的最終根據在於如何實現對法律文本的合法性與妥當性解釋以在個案中實現具體的正義,此乃刑事司法的終極任務。
體制轉型警惕陷阱
孫景宇、單既琛在《財經研究》2009年第10期撰文認為,由於體制轉型是社會利益結構重新調整的過程,因此壹定會存在反對轉型的利益集團,而只有具有合法性的體制轉型才能夠取得全社會的支持,獲得足夠的動力。但是制度變遷的啟動和推進卻是第壹和第二行動集團追求自身利益的結果。在中國,體制轉型正是由作為第壹行動集團的中央政府發起,並在作為第二行動集團的地方政府跟進之後取得迅速發展的。即使是最初支持制度變遷的第壹或第二行動集團,其自身利益也有可能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從而使制度變遷掉入“陷阱”之中。由於在轉型過程中,與社會利益結構調整相伴隨的是利益集團力量的變化,而那些支持轉型的利益集團的強大固然有利於克服轉型的阻力,從而推動體制轉型進程,但與此同時,其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也要增加,體制轉型掉入“陷阱”的可能性也會大大增加。因此,隨著體制轉型的啟動和推進,充當第壹和第二行動集團的利益集團越來越有可能成為使制度變遷掉入“陷阱”的原因。可見,在體制轉型進行到壹定程度之後,如何及時調整政府治理結構,理順政府部門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使體制轉型沿著最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發展,這個問題應當引起關註。 (源自《新華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