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和加強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遊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

旅遊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遊景區經營服務、旅遊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遊等有關人員。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壹)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

(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範等,開展信用監督檢查;

(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

(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享工作;

(五)負責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

(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壹)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範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

(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第七條 文化和旅遊部建立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

地方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第八條 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壹)註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

(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九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系統歸集職責範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 失信主體認定第十壹條 文化和旅遊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壹)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 上一篇:企業宣傳海報怎麽制作?怎樣做海報?
  • 下一篇:北京、上海的外資企業有那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