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堅持引導,提升內涵;創新引領並激活市場;數據驅動,科技支撐;綜合發展、開放享受是基本原則。同時,《意見》還提出了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即到2025年,培育20家社會經濟效益突出、創新能力強、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龍頭企業,不斷湧現出各具特色、活力強的中小企業,打造5個具有區域影響力、引領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的產業集群,建設200個具有示範和帶動作用的數字文化產業項目。
《意見》提出,夯實數字文化產業發展基礎,培育數字文化產業新業態,構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
在培育數字文化產業新業態方面,《意見》提出,推進優秀文化資源數字化,對其進行數字化轉化開發,借助數字技術使其“活起來”,將其中蘊含的價值內容與數字技術的新形式、新要素相結合,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支持文化場館、娛樂場所、風景名勝區、街區公園發展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將創作、生產、傳播拓展到雲端。支持通過新媒體傳播推廣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線下文學資源和娛樂方式數字化,創新表現形式,深化文化內涵。鼓勵依托地方文化資源,開發具有鮮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數字文化產品,助力扶貧開發。
要深化融合發展。以數字化推動文化與旅遊的融合發展,實現更大範圍、更深層次、更高水平的融合。加強數字文化企業與互聯網旅遊企業的對接合作,推動文化創意向旅遊領域拓展。推動數字文化產業與先進制造業、消費品工業、智慧農業融合,與金融、物流、教育、體育、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品牌授權,提升制造業和服務業的品牌價值和文化價值。推動數字文化與社交電商、網絡直播、短視頻等網絡新經濟融合,發展直播旅遊、帶貨旅遊等網絡內容生產新模式。推動數字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公共文化場館的應用,豐富公共文化空間體驗的形式和內容。
發展平臺經濟。深入推進“互聯網+”,推動文化產業上線上雲,加快傳統線下業態數字化轉型升級,培育文化領域垂直電商供應鏈平臺,形成數字經濟新實體。鼓勵各類電子商務平臺開發文化服務功能和產品,舉辦文化消費活動,支持互聯網企業打造數字精品內容創作和新興數字文化資源傳播平臺,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進行平臺拓展,培育壹批具有引領示範效應的平臺企業。鼓勵互聯網平臺企業與文物單位和旅遊景區、度假村合作,探索流量轉化、體驗付費、服務運營等新模式。引導“宅經濟”健康發展,鼓勵網絡直播、音頻產品、地理信息等新型服務方式,發展以知識傳播、經驗分享為主的創新平臺。
同時,也要培育雲演藝業態,豐富雲展演業態,發展沈浸式業態,提升數字文化設備實力,滿足新興消費需求。
在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建設方面,《意見》要求推進產業鏈創新應用,完善創新創業服務,融入區域發展戰略,優化市場環境,深化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