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食品,應當按照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條國家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流通許可;農民個人銷售自己生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