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如下:
1、股權結構不合理,“超級股東”控制壹切。我國股權結構的特點是以國有股、國有法人股為主體,其中非流通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占很大比例。股權結構設置不合理,表現為國有股比重過大,社會公眾股過於分散,缺乏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
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權由政府持有,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占全部股權的54%。不合理的股權結構,造成大股東特別國有股東“壹股獨大”超強控制,制約了公司治理結構改進和證券市場發展。
2、“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 國有企業控制權掌握在內部人手中,內部人謀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損害所有者利益已成為壹種普遍現象。
3.董事會獨立性不強,內部監督不足。表面上看,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三會四權”制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行使最終控制權、董事會行使經營決策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經理層行使日常管理權。但實際上,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很不成熟,股東大會淪於“空殼化”,對董事會控制極其微弱。
4、監事會監督乏力。我國《公司法》第46條和第112條分別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十項職權,而第54條和第126條分別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五項職權,從權能上來看,監事會完全由董事會和管理層所操縱,根本就無法與董事會抗衡,無法對董事、經理有效監督,逐漸淪為壹種擺設。
此外,還存在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經營層激勵約束機制不足;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缺少符合國際慣例的外部審計、債權人對企業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