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解釋本條是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及其刑罰的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是壹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出現了多種所有制形式,有些企業不是通過自身的努力去開拓市場,與其他企業開展競爭,而是采取壹些不正當的手段,如利用有些企業中存在工資、住房等方面的問題,采取以高薪聘請,解決住房等手段,將技術人員挖走,同時將企業的技術訣竅、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壹起帶走。嚴重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侵犯了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鑒於上述規定,我建議妳直接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