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來看,直接持股模式下,如果被激勵對象人數較多,則股東數量眾多,開起股東會比較麻煩。如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才能生效,要想湊齊這些簽字非常困難。間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勵對象通過持股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來持有標的公司的股權,只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代表持股平臺行使標的公司的股東權利,標的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管理起來更方便。
從套現的便利性考慮,如果是上市公司,直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勵對象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套現需遵守禁售期的有關規定。間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層要想套現,通過持股公司進行。持股公司套現後,要想把套現凈所得分給該管理層,必須通過股權回購、註銷股本的方式來進行,操作起來比較麻煩。從這個角度來看,也有助於穩定管理層。
從將來上市公司負擔來看,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層減持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間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層減持不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6-2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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