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IPO上市,中國企業還可以通過反向收購(借殼上市)在納斯達克上市。所謂反向收購上市,就是國內企業在海外收購壹家上市公司作為“殼”,然後上市公司反向並購中國大陸或中國大陸以外的企業法人,再由殼公司實現再融資功能。反向收購上市雖然規避了國內審批程序,但註入資產業務難度大、風險高,短期內難以實現再融資目標。比如中國Xi安的生物科技公司楊淩博迪森,就通過這種方式成功登陸納斯達克,並於2005年8月25日成功升級為美國證券交易所。
這樣,“中國概念”公司壹旦根據自身實力確定了納斯達克上市方式,就可以壹步步實現上市計劃。壹般來說,中國公司要想在納斯達克上市,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提出申請,等待回復,獲得法律認可,招股書的Redherring階段,路演和定價,然後是IPO和上市階段。只要公司符合納斯達克上市的要求,能夠吸引國際投資者的關註,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並不難。因為納斯達克是壹個成熟的市場,只要投資者預期上市公司能給他們帶來回報,他們就壹定會熱情追捧這家公司的股票。只要投資者踴躍認購,上市公司就能在納斯達克以高市盈率獲得資金。
如果壹家公司想通過反向收購在納斯達克上市,獲得融資資格將是壹場“長征”。首先,如何保證公司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能夠買到優質的“殼”資源,對公司來說是壹個挑戰。其次,如何註入新業務?如何保證新業務能夠得到投資人的認可?事實上,中國公司購買老板公司的殼資源,註入資產,然後改善公司業績,以達到融資的效果,這將是壹個挑戰。
從納斯達克現有的“中國概念”公司來看,大多選擇IPO。這些上市公司對上市方式的選擇,本身就表明了中國企業對納斯達克上市的偏好:相對於投資成本和獲得資金的數量和風險,IPO是比逆回購更理性的選擇。
中國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條件
(1)先決條件:從事生物化學、醫藥、寬帶、信息、光纖、通信和制造(包括傳統行業)的公司經濟活躍時間超過65,438+0年,具有較高的增長潛力。
(2)負面條件:
有形資產的凈值必須在654.38美元+05萬美元以上。
最近壹年或最近三年的稅前收入達到654.38+0萬美元以上。
IPO股票必須發行超過165438+萬股。
上市證券的市值必須在800萬美元到654.38+08萬美元之間。
每股最低掛牌價格為5美元。
(三)積極條件: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NASD批準後,需要400多名公眾股東上市。根據SEC手冊,公眾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需要大於整股,美國的整股是65,438+000股的基本流通單位。
(4)誠信原則: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流行壹句諺語:“任何公司都可以上市,但時間會證明壹切”(任何公司都可以上市,但時間會證明壹切)。這意味著只要申請公司堅持誠信原則,上市是遲早的事。
補充回答:原股東必須有1年的鎖定股才可以上市交易。
補充回答:公司在中國/香港主板市場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主板上市要求
本土法院的目的:有很多目的,包括為有盈利記錄的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沒有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利潤必須滿足最低利潤的要求。
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盈利總額為5000萬港元(最近壹年須達到2000萬港元,前兩年盈利總額)。
商業目標陳述:沒有相關規定,但申請人必須列出未來計劃和前景的壹般描述。
最低市值:上市時的市值必須達到654,380+00億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比例:25%(若發行人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可降至10%)。
公司的管理和所有權:三年的業務記錄期必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和所有權下經營。
大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受限。
信息披露:半年度財務報告。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認購必須全額包銷。
股東人數:上市時最少須有65,438+000名股東,每發行65,438+000萬港元須有最少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和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通過資產重組設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到香港上市。
優勢:企業A熟悉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
b中國證監會在政策上支持h股上市,時間更短,程序更直接。
缺點:以後公司的股份轉讓或者其他公司行為會受到國內法律法規的限制。
隨著近年來壹批h股公司的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度有了很大的提高。
補充回答:
買殼上市:
借殼上市是指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控股權,然後註入資產,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港交所和證監會對殼牌上市都會有幾大限制:
全面收購:收購人收購壹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必須對其余股東進行全面收購。
重新上市申請:買殼後收購資產可能被聯交所視為新的上市申請。
公司持股:上市公司必須保持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暫停上市。
上市初期通過買殼可能達不到募集資金的目的,但收購後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配股、配股來募集資金;根據“紅籌指引”,所有中國控股公司都被嚴格限制在海外買殼。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準備時間更短,工作更精簡。然而,需要更多的時間和規劃來避免各種監管規定。買殼上市有時候比申請新上市還要復雜。與此同時,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很多審批程序也未必能省。
創業板上市要求:
本土法院的目的:有很多目的,包括為有盈利記錄的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壹業務,但允許圍繞單壹業務的外圍業務活動。
業務記錄和利潤要求:沒有最低利潤要求。但公司必須有24個月的“活躍業務記錄”(若上市時的營業額、總資產或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申請將“活躍業務記錄”減少至65,438+02個月)。
業務目標陳述:申請人的總體業務目標,以及公司計劃如何在剩余的上市財政年度和未來兩個財政年度實現這些目標的說明。
最低市值:沒有具體規定,但上市時不能低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若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降至20%)。
公司的管理和所有權:在“活躍業務記錄”期間,他們必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和所有權下經營。
大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受限。
信息披露:壹是季度披露,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對比必須在中報和年報中列示。
承銷安排:沒有硬性的承銷規則,但如果發行人要募集新的資金,只有在招股說明書所列的最低認購金額達到時限時,新股才能上市。
補充回答: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註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大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人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勢:壹家紅籌公司在境外註冊,上市半年後控股股東股權已流通。
b上市後,配股、配股等融資是股票市場最靈活的。
國務院6月1996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企以紅籌形式上市。
2000年6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還發布了壹項準則,即所有涉及國內權益的海外上市項目必須在上市前獲得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