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壹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2、申請人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工作人員校驗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和審閱《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繳納證件工本費用並領取辦理回執
5、收到領取通知或者辦理身份證60個工作日後,攜帶辦理回執到辦理地點領取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壹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