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設、規劃、工商、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地產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 房地產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依法履行房地產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房地產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涉及房地產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的;
(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房地產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房地產信息: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備案信息;
(二)房地產項目開發立項信息;
(三)房地產項目規劃信息;
(四)房地產開發用地信息;
(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信息;
(六)房地產工程建設管理信息;
(七)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
(八)商品房項目銷售信息;
(九)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信息;
(十)經濟適用房價格信息和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信息;
(十壹)項目入住和物業信息;
(十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備案信息;
(十三)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購買人、承租人資格公示信息;
(十四)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房地產信息。第八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第九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公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下列信用檔案信息:
(壹)資質資格信息;
(二)誠信等級;
(三)投訴及處理信息;
(四)可供評價誠信的其他信息。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房地產信息通過互聯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第十壹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房地產信息,應當自該房地產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和維護本市統壹的房地產信息***享系統。
依法履行有關房地產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有關房地產信息的,應當及時通過房地產信息***享系統向公眾發布。第十三條 發布的房地產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房地產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房地產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房地產信息的,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發布或及時協調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房地產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制作或獲取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房地產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