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立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區(縣),由市林業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林業植物檢疫的備案管理。第四條實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壹)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和野生珍貴花卉;
(三)幹果、木材、竹子、木質包裝材料、盆景等林產品;
(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範圍內的鮮果、中藥材、花卉、草坪草及其繁殖材料。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繁殖、生產、經營、加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提出書面備案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資料齊全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當場登記。
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備案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林業植物檢疫機構進行變更。第六條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在申報登記時,不得向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七條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數字化信息檔案,將單位和個人的備案登記內容納入網絡管理,根據備案登記信息實施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檢疫監管。第八條備案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每季度向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報送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繁育、生產、經營和加工信息;
(二)申請產地檢疫;
(三)需要運輸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辦理植物檢疫手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完善檢疫要求體系,實施植物檢疫證書網絡簽發制度,加強對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調運檢疫。第十條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林業植物檢疫追溯體系,實施檢疫標誌管理,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實施全過程監管。第十壹條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通過網絡信息平臺定期發布有害生物短期和中期預報,及時通報有害生物疫情監測情況,並為登記單位和個人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選育、生產、經營、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申請登記的,由林業植物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備案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