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蕪湖市規範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方案二。工作內容(1)電動自行車清單的獲取。嚴格執行城市電動自行車目錄準入制度,在本市範圍內可以生產《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中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過渡期內,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和CNCA部分產品轉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過渡安排) 且屬於《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目錄》的產品和符合安徽省註冊標準的產品均可在市區範圍內註冊、上市和上路行駛。 (2)在目錄中登記和列出車輛。消費者在市區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只有經過登記上牌後才能上路行駛,公安局交警部門將實行經銷商許可銷售服務。對於本方案發布前消費者已購買但未登記上市的原目錄內產品,原則上由公安局牽頭質監、工商等部門發布補充上市方案和流程,分解到公安交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動自行車銷售點、街道社區等場所,就近服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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