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根據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生產的百草枯產品只能用於出口,不得在境內銷售。在生產企業辦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核查農藥生產企業的百草枯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證件是否齊全。
另外,在委托貿易企業代辦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查驗境外相關百草枯登記或進口國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簽署的出口代辦委托書、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經營範圍包含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許可證。
擴展資料
中國建立百草枯生產經營月報制度
每月10日前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向我部農藥管理司報告本轄區相關企業1月至上個月末的百草枯主要生產原料(氰化鈉)采購數量、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生產數量、出口國家或地區及數量、委托出口代辦貿易企業及出口國家或地區及數量等信息,及時掌握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生產經營情況。
委托貿易企業代辦出口的農藥生產企業,對代辦出口承擔監督責任,並將委托代辦出口相關信息(出口時間、國家或地區、數量等)向受托代辦出口的貿易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中國網—百草枯產品被令不得在境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