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
為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鄂政發〔2013〕48號)精神,組織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礎,經研究,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40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9項。
各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範,進壹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準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壹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壹步減項目、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準入制”,嚴格設定標準,嚴格設定程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壹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範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附件:1.市級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40項)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9項)
附件1
市級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40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審批類型(√)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12號)√ 2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中華人民***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9號)、《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 √ 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發[2013]47號)√ 4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5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7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