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許可條件
根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令第建設部125),物業管理企業壹級資質許可條件如下:
1,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專職管理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類以上物業,每類物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占以下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於100%:
(1)200萬平方米多層住宅;
(2)高層住宅654.38+0萬平方米;
(3)1.5萬平方米獨立式住宅(別墅);
(4)辦公樓、工業廠房等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體系,管理業績優秀。
二、物業管理企業壹級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營業執照;
3.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和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5、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6、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三、物業管理企業壹級資質審批的行政許可程序為: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建設部;
3、建設部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頒發資質證書,並在法定時間內送達申請人。
四、行政許可期限
試用期為20個工作日。
建設部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主管部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知識關聯:
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的限制: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準,在申請之日前壹年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核準:
(壹)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二)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委托給他人;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投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串通,以不正當手段中標的;
(十)物業服務合同不履行,業主投訴較多,經調查核實的;
(十壹)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