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會調查資質每年進行壹次年審。第八條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應向市統計局申報調查項目計劃,由市統計局審查項目計劃。本項目的調查活動只有在獲得批準後才能進行。第九條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計劃,應包括調查的目的、內容、對象、期限、方式和方法。其中,業務調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委托人。第十條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計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民族、宗教等敏感問題的;
(四)內容屬於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範圍的統計調查項目;
(五)破壞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
(六)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第十壹條市統計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項目計劃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移交市保密局審批,並將情況告知市國家安全局。第十二條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外資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外資控股的中外合作企業以及外國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組織的涉外社會調查結果,必須報市統計局。市統計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移交市保密局審批,並將情況通報市國家安全局。第十三條外國社會調查人員在調查活動中,必須佩戴由市統計局監制的《外國社會調查證》。第十四條涉外社會調查經營者不得強迫他人接受調查。受訪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調查。被調查人有權抵制和舉報非法涉外社會調查。第十五條禁止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方式和途徑發布涉外社會調查結果。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企業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不超過三萬元;對非經營性業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項目計劃開展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或變更項目計劃的;
(三)擅自提供或者公布涉外社會調查結果的;
(四)涉外社會調查的調查人員在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時未佩戴涉外社會調查證的。第十七條對揭發的非法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由市統計局予以獎勵。第十八條國內民間社會調查活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