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壹)註冊登記、備案信息;(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壹)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二)行政處罰信息;(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享。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