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第二條第六款第三項規定,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有關財政、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流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建議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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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當期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非稅收入形成的用於支出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相應的折舊和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營業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但已計入成本的相關費用除外。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