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快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後消防安全監管,提高消防執法處罰效果,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界定以及信息的收集、披露和應用。
第三條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組織全國消防安全領域失信治理工作。
省、市、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轄區消防安全領域的失信治理工作。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相關行業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做好消防安全領域的失信治理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領域失信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消防安全領域的失信行為
第五條消防安全領域失信管理的對象是:
(壹)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設施操作人員;
(四)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建築物。
(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七)依法承擔消防安全責任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六條消防安全領域的失信信息分為壹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和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在消防安全領域的失信信息,以依法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通報或者認可的信息為準。
第七條消防安全領域失信壹般信息包括:
(壹)社會單位(場所)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未作消防安全承諾或者承諾不準確的;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執業並作出虛假承諾的;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違法執業的;
(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違法行為;
(六)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的;
(七)社會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受到罰款、拘留處罰的;
(八)社會單位(場所)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八條消防安全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壹)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因客觀原因故意拖延整改或者未采取嚴格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未按要求作出消防安全承諾和虛假承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有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拒不改正的;
(五)相關責任主體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止生產、使用決定的。經催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
(六)社會單位(場所)或者個人擅自開啟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暫時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的文件的;
(八)註冊消防工程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
(九)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生產、銷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十)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
(十壹)消防設施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十二)社會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且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法停放、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社會單位未依法建立專職企業消防隊並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的;
(十四)社會單位(場所)或者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絕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15)社會單位(場所)或者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十六)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十七)社會單位(場所)或者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死亡和重大火災事故的。
第九條消防安全領域失信信息包括單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個人基本信息(身份證件名稱、類型及號碼)、列舉原因(認定違法失信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及有效期)、信息來源機構及撤回信息等。
第十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消防監督執法系統的數據、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檔案追溯,做到可查、可批、可追溯。
第三章是不誠信信息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第十壹條消防救援機構積極與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機制,將消防安全領域的失信行為推送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對消防安全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結合“雙隨機壹公開”的監管要求,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強監管。
第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安全領域失信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及時開展集中宣傳曝光、集中專項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懲戒對象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名單是自然人,處罰對象是自然人本人。
第十五條對於消防安全領域的壹般失信行為,消防救援機構積極推動相關部門作為信用評價、項目審批、用地審批、資金支持、財政獎勵等方面的參考。
第十六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消防安全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壹)結合“雙隨機、壹公開”監管,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強化監管;
(二)失信公示期間,產生新的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的;
(三)向有關部門通報消防安全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並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定期組織收集全國範圍內需要聯合懲戒的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信息,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根據相關意見和措施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信貸管理程序
第十八條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消防安全壹般失信公示期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壹年;消防安全嚴重失信公示期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三年。
第十九條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省、市、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結合本級信用信息管理,組織推進消防安全失信公示和聯合懲戒工作。消防安全嚴重失信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名單前,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載明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有權自被告知或信息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市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陳述理由和申辯意見被采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名單。陳述理由和申辯意見未被采納的,或者在公告期內未提出申辯意見的,納入消防安全失信名單。
第二十壹條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認為公示的失信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市或者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核實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內,申請信用信息更正不能超過2次。
市或者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符合實際情況的,給予申請人書面答復;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修改並書面答復申請人,並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公布其失信信息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中依法履行職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恢復第二十四條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在其有效期屆滿時自然恢復(恢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合懲戒名單等。).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失信違法行為整改,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申請主動修復。
第二十五條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信用恢復承諾書;
(二)行政相對人的主體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嚴重失信主體申請主動修復時,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班的證明材料和信用報告。
第二十六條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無法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信息,按照最長三年期限進行公示,公示期內不得修復。
第二十七條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失信行為主體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內,失信主體不能申請信用信息修復超過2次。
第二十八條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應當在回復失信主體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布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工作日”和“次數”包括本數,“壹年”和“兩年”均為統計年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多次”和“頻率比對”均為三次以上。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