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停業整頓期間,經營者應當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實施整改措施。經營者阻撓或者妨礙主管部門執行停業整頓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二、如何舉報公司消防設施不合格?
(1)如公司消防不合格,工人可向當地消防隊舉報,消防隊設在各縣區,舉報電話為119。也可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為110。他們也可以向最近的政府鄉鎮機關或街道辦事處舉報。舉報的時候,要盡量提供證據。
(2)可以撥打96119投訴。可接受的火災隱患主要包括以下12類型:
1、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5、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滅火和救援的障礙物;
6.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位於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7.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所在同壹建築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8.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進行電焊、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施工、維修作業;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無證上崗;
10、建築工程安裝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11,未經消防行政許可,建設工程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公眾聚集場所擅自開放使用的;
12、其他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進行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驗收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