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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人需要重新通過消防嗎?

法律分析:消防證法人變更後需要重新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平面布置圖;

(五)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不需要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驗收的,還應當提交該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裝修材料消防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和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訂)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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