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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為掃了餐廳的碼,結果有了信息泄露,怎麽辦?

餐廳強制掃碼點餐

消費者到餐廳用餐時,有些餐廳不提供人工點餐甚至不提供現場菜單,消費者只能關註公眾號或小程序後掃碼點餐。由於智能手機操作的復雜性,掃碼點餐並不具有普適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並且掃碼背後可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等問題。

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涉嫌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點評:餐廳經營者不提供人工點餐服務、只提供掃碼點餐,不僅有違商業慣例,也使現場就餐消費者只能關註或綁定經營者的公眾號或小程序,被動授權經營者獲取其個人信息。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通過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對現場就餐消費者的壹種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到餐廳就餐,並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壹些餐廳不再提供人工點餐,要求現場就餐消費者先關註公眾號或小程序,再進行掃碼點餐,借此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涉嫌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過度收集。如果保管不善,消費者個人信息還有被泄露、丟失的風險。

經營者拒不提供服務

消費者以團購的方式購買了商家的服務,但在預約時商家卻以預約人數已滿、超過商家接待能力等理由拒絕。在與消費者協商使用日期時,又以各種理由推托不提供約定的服務。最終,消費者購買的團購券“打了水漂”。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點評:消費者在支付費用參加商家的團購活動後,商家應按當時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後服務等內容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能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承擔相應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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