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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註意申報要求和相關規定

申報要求

1.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壹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壹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3.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壹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並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自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壹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壹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5.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相關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壹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3.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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