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於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額。
小型微利企業有如下特點:
1、自有資金少,資產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弱,生命周期短,經營比較單壹,市場淘汰率高,經營風險較高;
2.符合擔保要求的抵質押品少,客戶壹般與銀行沒有過貸款關系;
3、多為家族式經營與管理,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相對不正規,缺乏長遠的規劃;
4、信息不對稱,壹般缺少正規的財務記錄,絕大部分報表未經過外部審計,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5、多集中在小型加工制造、零售貿易、餐飲服務等傳統行業,經營狀況差異比較大。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2020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從定義上面來講,小型微利企業是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親屬等),也包括個體戶這樣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