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再審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
2.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號。
3.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具體事實和理由。
4.具體再審請求。
壹、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壹)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列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原審中未申請再審或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其他當事人按其在壹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列出,如“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只列出再審申請人。
(2)“再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後的括號按照“壹審原告、反訴被告/壹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二審被上訴人”分別表示壹、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3)當事人名稱變更的,應當在名稱後的括號內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的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說明;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應註明國籍和所在地。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列明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5)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地址寫為“住所(具體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應當寫成“住所:(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的地址或者住所在市轄區的,應當寫成“XX省XX區(直轄市、自治區)××市(具體地址)”;當事人的地址或者住所在市所轄縣或者市所轄縣級市的,應當寫成“XX省(直轄市、自治區)XX縣(市)(具體地址)”,不寫地級市(地區)。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地址相同,應分別說明,不能用“地址同上”代替。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寫成“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董事長(或者董事、理事等。)的公司(或工廠、村委會等。)".
(7)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寫明“委托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是同壹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分別註明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律師與* * *律師均為委托代理人的,實習律師應寫明“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委托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當寫成“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其所在單位委托代為訴訟的,應當寫成“委托代理人:××××,公司(或者工廠、村民委員會等)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社區、單位、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的,應當寫成“委托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還應當在地址後註明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
(8)訴訟地位用冒號與當事人、代理人姓名分開。
(9)當事人壹方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參加訴訟的,其繼承人應當列為當事人,但應當加括號,註明“與原當事人的關系”。
二、索賠部分
(壹)本部分第壹句表述為“本民事判決書×××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二)依法請求改判的;
(3)壹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壹)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應當概括,做到簡明、準確、全面、符合邏輯,並輔以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2)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有多個,且分為多個層次的,結構層次的序數按照“(1)”、“1”的順序表述和“(1)”,並且需要註意的是,“(1)”和“(1)”後面沒有停頓,結構。如果只有壹個層次,結構層次序數就寫成“(1)”、“(2)”和“(3)”;有兩個級別,寫為“(1)”和“1。”;有三級,寫為“(1)”,“1。”和“(1)”。
(3)在表述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時,應當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十項的規定,XX申請再審”。物品和項目的序號應當用漢字表示,項目的序號應當不帶括號。
第四,尾部
(1)交付。正文最後壹行後,按回車鍵另起壹行,右縮進兩個漢字的距離,寫“從此處”,按回車鍵另起壹行,頂部寫“至尊人物”。
(二)再審申請人信息。從發出的那壹行起三個空行後另起壹行,註明再審申請人全名:×××,最後壹個字與頁面右邊距的距離。再審申請人是單位的,必須用斧子蓋章,印模必須清晰可辨;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必須簽名按手印。
(3)申請再審時間信息。簽名後另起壹行,用中文大寫字母註明申請再審的時間,如“2014年10月10日”,位於“再審申請人:××××”中間,與上壹行相隔壹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幾項技術要求
(壹)為避免歧義,申請書未使用“原審”的表述,但應指出具體的審級,如“壹審”、“二審判決”。
(2)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應當用全名,其余用簡稱,與原裁判文書中當事人的簡稱壹致,不得使用“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稱謂。很少出現的當事人不用縮寫。
(3)首次引用法律、司法解釋的,應當寫明全稱並註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此後使用簡稱,不帶書名。引用次數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需要縮寫。
(4)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時,應當用漢字標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引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條文序號為漢字的,應當用漢字標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標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
(5)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數字應連續書寫,不加空格或節號,如123456元;如果尾數大於零,可以改寫成幾萬或幾億的數字。比如100000元可以寫成100000元。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