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可以向司法機關報案,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非專利技術和商業信息兩部分。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商業秘密關系到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及其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等相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2)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導致該商業秘密進入市場時被公開。但是,權利人同意購買、出售等處理方式的。
如果構成犯罪,刑法規定:
1.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述兩項規定判處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