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行為。1.客體:國家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2.客觀方面: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其壹,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其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其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4.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八、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