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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在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盤”,是經濟發展動能的“轉換器”。長期來看,上市公司質量制約著資本的形成效率和運營效果,決定了資本市場的長期趨勢,體現著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有助於全面促進實體經濟安全。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礎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其壹,更加強調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基礎上,對於發行上市及持續監管環節的信息披露,新《證券法》明確了充分、及時、簡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擴充義務人範圍和具體披露事項。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以及做出公開承諾的主體,都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增加和細化了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範圍,完善了定期報告制度,擴大了董監高信息披露保證責任範圍。

其三,建立自願信息披露制度。將實踐中上市公司的自願信息披露行為納入規範範圍,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等原則外,明確自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壹致性等要求。

其四,確立公開承諾披露制度。為了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證券法》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做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遵守新《證券法》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其五,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披露規範。新增持股達到5%後每變動1%應當披露和違規增持股份限制表決權的規定,在權益變動披露報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資金來源和股份變動時間及方式兩項內容,對收購要約變更作出限制性規定,取消協議收購中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行政許可,延長收購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新《證券法》下,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上交所在監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針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業融資和並購重組等方面遇到壹些新的挑戰,在遵守新《證券法》相關規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實五部委通知和證監會規定,做出適應性的監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

其壹,優化科創板審核工作。放寬審核時限,自2月3日起科創板首次公開上市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及其他相關審核中發行人回復時限等規則規定的審核時限,以及發行人更新財務報告的時限,予以中止計算。正常推進受理和審核,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相關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即報即受理,組織熟悉生物醫藥行業的專業審核人員集中攻關、快速審核。通過審核系統在線辦理業務咨詢並簡化咨詢流程,響應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其二,優化發行承銷服務。及時調整待發行與發行中企業發行日程,鼓勵通過互聯網和電話方式開展非現場路演。研究創新服務方式,擬通過線上直錄播方式舉辦上市儀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費,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

其三,優化信披監管和服務。做好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限售股份上市、債券付息兌回等相關公告及業務梳理,對相關業務事項作了銜接安排。針對受疫情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審計難以正常開展,導致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壹季報的情況,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對確實因疫情影響難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的公司,允許延期披露,原則上應不晚於2020年6月30日。同時,落實適當放寬並購重組業務相關時限。

其四,加強上市公司風險排摸。第壹時間組織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復工復產情況,了解疫情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了解未能復工復產的原因和面臨的實際困難。根據掌握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針對上市公司主要面臨的復工難、物流不暢、資金流等壓力,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相關解決建議方案。同時,嚴密關註二級市場波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對瀕臨退市公司的風險因素予以重點關註,對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類型化問題進行密切跟蹤,對股票質押等可能影響市場整體運行的風險進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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