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述:
1、認定特別市場的依據:市場交易的標的對人的安全和健康、信息和風險不對稱的程度、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力、政府和社會輿論關註的程度等等。
2、特別市場的外延:金融市場、自然壟斷市場、儀器、藥品市場、建築與房地產市場、危險品市場、其他市場。
3、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定位:
(1)對特別市場予以特別規制的理由:由於特別市場交易的內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務,交易的程序和後果影響到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國家宏觀調控,直接而不是間接地危害社會公***利益和國家整體利益,對該類市場的規制就不僅具有壹般市場的規制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價值,還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宏觀經濟總量的平衡和宏觀經濟結構的優化,實現經濟與社會良性運行、協調發展。
(2)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與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關系:
可以認為,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是與特別市場的特點密切結合並體現其個性的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具體體現為: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屬於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是市場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場中的體現,是體現特殊市場特點的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是和發展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領域。
(3)意義:
實踐意義: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對於從市場規制解決層出不窮的市場交易秩序問題,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機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市場良性運行和整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理論意義:為市場規制法理論研究提供新鮮的素材和推動力。
成為市場規制法學科體系和學科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
二、若幹特別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1)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交易相對方是不特定的大多數,其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自由與否,具有較突出的社會公***利益色彩。同時,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是高負債經營,壹旦經營不善破產,所影響的是廣大存款人的利益。另壹方面,與銀行業有關的存取款、貸還款、同業拆借和其他金融服務行為,大都涉及利率、匯率等資金價格,而這又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
(2)金融市場規制法律制度體系:包括銀行市場規制法律制度、證券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期貨市場規制法律制度、保險市場規制法律制度、信托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等
2、自然壟斷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主要內容:首先可根據自然壟斷的行業分類進行制度分類,如分為電力市場規制制度、電信市場規制制度、郵政市場規制制度、城市供水(熱、天然氣)市場規制制度、鐵路運輸市場規制制度、有線電視市場規制制度等。然後分列規制體制制度、市場進入制度、交易行為壹般規制制度、特別市場反壟斷規制制度和反不正當競爭制度等。
3、食品藥品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主要內容:欺騙性標示行為規制制度、價格行為規制制度、儀器藥品市場準入制度
4、建築與房地產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對建築市場的規制主要涉及建築市場進入規制、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規制、建築工程監理行為規制、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行為規制等。
對城市房地產市場規制,包括地產市場規制、房地產開發行為規制和房地產交易行為、房地產市場進入規制制度
三、銀行業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1、銀行業市場的特殊性(即銀行業市場特別規制的依據):
銀行的高負債率和銀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
存款人資金的安全性和銀行追求利益化的風險性
委托——代理關系和信息、風險的不對稱
銀行也是市場主體,也是經營者,也存在壹般經營者可能存在的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可能。
2、銀行業規制制度概述:
(1)銀行業規制制度宗旨: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權利和利益、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規範銀行業市場秩序
(2)銀行業市場規制制度原則:依法規制原則、公正規制原則、有效規制原則
(3)我國銀行業市場規制體制:長期以來,我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主管金融宏觀調控和銀行業的市場規制。2003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即日起由新成立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銀監會基本職能和地位:它負責對全國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銀監會主要職責和權力:(見教材第498面,要求理解記憶)
銀監會業務機構與派出機構:銀監會設8個內設業務機構,並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和深圳設立銀監局作為派出機構。
3、銀行業市場規制途徑:
(1)銀行業市場準入規制:壹方面可以通過規定銀行業主體的實體要件,另壹方面規定達到實體要件後的進入程序和失去實體要件後的退出程序
(2)銀行業管理人員資格規制:
任職資格要件:(見教材第498面至499面,要求理解記憶)
規制程序:審核制和備案制
(3)銀行業審慎經營行為規制:
a.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在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商業銀行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b.利率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不得超過利率標準吸收存款。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利率標準發放貸款。
c.貸款行為規制與銀行債權保護:
貸款行為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嚴格貸款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和分級審批的制度
以擔保貸款為常態,信用貸款為例外
執行法定貸款利率
貸款余額不得突破法定負債比例控制線
嚴禁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拒絕其他單位和個人強令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要求
銀行債權的保護
(4)高風險行為的限制和禁止:
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禁止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除非國家另有規定。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不得違規高息攬存和低息貸款。
不得違規免收或減收辦理業務、提供服務的手續費
(5)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追求利益的化
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壹方面提高了銀行業的經營成本,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壹方面,由於經營風險的增加,最終直接危及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性和利益。
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違規高息攬儲、詆毀同行商譽、超利率貸款、放寬審貸授信標準、低成本收費、排除同業競爭、超範圍經營業務、與部分公用企業壹道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規制方式:對其規制,既可以適用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也可以適用《反不競爭法》等市場規制基本法律。
(6)對存款人利益的特別保護: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銀行業市場規制方式和手段:
(1)規制方式:
非現場監管:指銀行監管機構通過收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數據,運用壹定的技術方法,研究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的總體狀況、風險管理狀況和合規情況等,發現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其穩健性經營情況進行評價的監管方式
現場監管:即現場檢查。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我國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2)談話、說明與信息公開
(3)強制措施:
a.壹般強制措施:(見教材第504面,要求理解記憶)
b.特別強制措施:
接管:在商業銀行可能或者已經發生信用危機並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合法權益時,由銀行業監管機構所采取的整頓或重組措施。
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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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業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1、證券業市場規制體制:
(1)國外規制體制模式:
自律性規制模式(如英國)
國家或政府集中規制模式(如美國、日本)
中間型規制模式(如德國)
(2)我國集中統壹的證券監管體制:實行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國家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規制的體制,在此前提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進行自律性管理。
2、證券市場進入行為規制:
(1)證券市場的主體類型:規制主體是國家證券規制主管機構,規制受體則是在證券市場中從事交易和服務的主體。
(2)證券市場準入的實體要件:主要體現在資本(資金)、人員、制度和場所設施等方面,尤其是資本(資金)、人員資格兩個方面。
(3)證券市場準入的程序性要件:證券市場大多數主體的市場準入都需要履行審批或核準程序,審批和核準機關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同時證券市場設立後在註冊資本、章程、合並、分立等重大變更以及解散,須履行原審批或核準程序,此後再履行變更登記程序。
(4)市場主體業務資格的再核定:我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特別是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具體業務,既規定了範圍,又對每壹個機構具體從事的業務又設置了核定程序。
3、證券市場行為的壹般規制:
證券市場行為定義: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等行為及為之服務的證券經紀、登記結算和其他交易服務行為的總稱。
(1)證券發行行為的壹般規制:
a.證券發行的模式:規制模式從總體特色上可以分為註冊制和核準制兩類。
我國的證券發行規制制度基本上屬於核準制,但吸收了註冊制的因素:由申請發行人按我國《公司法》以及《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實體要件提交資料,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機構核準或審批,始得發行。強調信息披露,便於投資者及時得到全面、真實和及時的信息
b.我國證券發行的壹般原則:公開、公平和公正
c.股票發行的實體要件:(見教材第512面,要求理解記憶)
d.公司債券發行的實體要件:(見教材第512至513面,要求理解記憶)
e.證券發行的程序要件:股票首次發行的程序:申請、審核、公告。
f.證券發行的承銷行為規制:(見教材第513面,要求理解記憶)
(2)證券上市行為的壹般規制:(見教材第514面,要求理解)
(3)證券交易行為的壹般規制:
關於交易標的:證券交易主體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關於交易主體: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法律排除了某些主體在特定期限內的交易資格。
關於交易方式: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現貨交易,禁止證券期貨期權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房融資或者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4)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壹般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為達到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並目的而購買其已發行的股份的行為。它公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方式。
程序:(見教材第515面,要求理解記憶)
(5)證券經營機構行為的壹般規制:(見教材第516面,要求理解記憶)
(6)證券登記結算行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須承擔妥善保管義務、提供相應資料、設立結算風險基金。
(7)證券交易服務行為:圍繞證券發行、上市、交易所進行的服務行為,須按有關部門的標準收取費用,並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4、證券市場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別規制:
(1)信息公開行為的規制:
起始信息公開:指股票、債券首次發行信息和新發行信息的公開。
持續信息公開:指上市公司資格存續期間依法所作的信息公開。即年度中期報告及其公告、年度報告及其公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及其公告。
終止信息公開:指對證監會因法定事由取消其上市資格的信息所作的公開。
(2)虛假陳述行為規制:
虛假陳述概念:指對可能影響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所作的不真實、誤導性的或有重大遺漏的記載或介紹。
虛假陳述的特征: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虛假陳述的主觀方面是虛假陳述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虛假陳述客觀方面,其內容是可能影響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不實信息,在行為方式上是作不真實、誤導性的或有重大遺漏的記載或介紹,在後果上是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誤導。
虛假陳述的規制方式:隨時核查、賠償、罰款、罰金和自由刑。
(3)內幕交易行為規制:
內幕交易的概念:指內幕人員及其他非法獲知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征:行為的主體是內幕人員。內幕人員是利用職務或身份之便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包括(見教材第521面,要求理解記憶)
內幕交易行為客觀方面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內幕信息是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制方式:(見教材第522面,要求理解記憶)
(4)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規制:
操縱證券市場概念: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和其他優勢制造虛假的證券交易量以影響交易價格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特征:行為主休是證券市場中的交易人和某些有特定職務的人。
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行為客觀方面有四類:(見教材第522面至523面)
操縱市場行為的規制:強制信息公開、禁止違規囤資炒股、禁止操縱市場行為,並設定違反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刑事“雙罰”
(5)欺詐客戶行為的規制:
欺詐客戶行為概念:僅指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和證券法規範,損害客戶利益的受托交易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特征: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證券公司及其從業從員。
行為方式是所有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和證券法規範損害客戶利益的受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