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有效的事業單位登記機構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獨立於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2.具有有效的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3.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
4.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另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人查詢供應商的信用記錄,查詢截止時間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和供應商所屬的省級政府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相關供應商近三年的信用記錄,並將查詢到的供應商信用記錄提供給評標現場。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供應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行為記錄以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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