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已婚的可以補辦)。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公證效力
壹切公證行為都具有證據效力。
(1)任何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經過公證,國家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即具有法律證據效力。案件審理中,涉及收集、調查證據的文書,且該文書也經過公證的,應當確認其有效性,可以直接取證。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2)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那麽公證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和公證證明,這取決於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及其對第三方的作用。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自己也同意公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必要形式條件之壹,但這種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無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擴展數據: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1)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證明: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均可公證,書面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3)法律事實的證明:凡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都可以公證。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事件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但能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4)無爭議事實的證明:有些事實不壹定具有法律後果,但為了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也不得不進行公證。如果證明某人的戶籍或居住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追債文書和物品沒有疑問的,證明對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為準備日後訴訟,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⑦保管好遺囑和文件。
(8)辦理公證相關輔助工作,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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