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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