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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排汙許可證怎麽辦

排汙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壹、法律依據

排放汙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範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壹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壹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汙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汙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汙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汙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汙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汙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汙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托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汙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汙申報登記表1份。排汙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汙申報。排汙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汙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汙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汙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壹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汙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汙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汙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汙許可證。

對排汙單位的汙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汙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壹律不予辦理排汙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汙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汙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汙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汙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汙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汙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汙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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